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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期货风险子公司前工作人员的经验之谈:聊聊最近铝锭仓单爆雷的事

来源:找钢指数 2022年07月09日 13:30 专栏:市场评述
2022年5月底,铝现货市场出现铝锭现货仓单“重复质押”事件,有色金属大宗货物贸易市场出现大范围地震,波及上海、广东等地多家大型国有企业,涉及金额数十亿元。笔者曾供职于头部期货风险子公司,结合自己工作上的经验,对此类事件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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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业务模式?
在本次爆雷事件中,大宗货物贸易所采用的“现货仓单”交易模式值得关注。
现货仓单,是指第三方仓储公司在接收到所储存的现货货物之后,开具给存货人的相关证明存单,综合记录仓储货物的相关情况,包括:货物基本信息、存储期限、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等等,仓单持有人可以凭此仓单到指定仓库内购入或销出规定的现货货物。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指出:“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第四百四十条表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仓单。
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将仓单质押给质权人以担保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将仓单及所涉货物的变卖受偿。出质人会通过仓单质押的方式获取融资,盘活资金链。质权人也会基于出质人及仓储方的信用背景,担保出借资金。
事实上本次爆雷事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重复质押”,而是“一货多卖”。本质上来说,业务模式属于约定式购回,即买入返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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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将现货货物交付仓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签订合同后,仓储公司盘点货物并签出仓单交付给融资方;
❖资方与融资方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融资方或提前支付保证金;
❖融资方通过仓储公司将货物货权转移至资方;
❖资方对货物进行盘点;
❖盘点无误后资方支付货款;
❖在约定时间,融资方支付货款及利息;
❖资方收到货款及利息后,通过仓储公司将货物货权转移至融资方,或退回保证金。
融资方将货物储存于仓储公司,取得仓储公司开出的仓单,在缴纳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远期购回合同的保证金后,将货权转移给资方,资方付出货款并取得融资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形成第一段真实的贸易。在约定的时间,融资方付出货款及利息,资方再将货权转移给融资方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归还前期的保证金,形成第二段真实的贸易。
在“买入返售”业务模式下,可谓“一举三得”——对于资方来说,提升了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完善了产业链,也提高了盈利能力,在仓储公司监管下的货物可以保证将来收回货款的安全性,既稳定了上下游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又降低了供货中断风险;对于融资方来说,获得了现金流,解决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问题;对于仓储公司来说,可以拓展仓库服务功能,改善经营,增加收入。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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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贸诈骗案
与本次类似的事件其实并不少,2012年发生了著名的上海钢贸诈骗案,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复质押”。
仓单质押贷款是钢贸商向银行融资的主要途径,而所谓仓单质押贷款,是仓储公司对货权确认后签出仓单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钢贸商提供短期融资。现实操作中,由于银行之间质押信息互不相通,融资方与仓储公司勾结采取重复质押、空单质押的行为,以获得银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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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钢材并非不动产,所以不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并公示,此外钢材没有产品编号和生产批号,非常容易造成企业和银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当时,由于银行对钢贸企业资质审查并不严、监管机构监管不力,仓储公司操作人员收取钢贸商的好处费,内外勾结,采取伪造仓单、重复质押等方式向银行套资获利。同一批货物抵押给一家银行获得贷款后,再重复抵押给另外一家银行,甚至还出现同一批货物在不同法人名下,由不同的法人进行抵押、申请贷款的现象。
彼时的监管案大致分为三类:
❖恶意设计,精心策划,实施诈骗;
❖应急类违规,出质人来不及办提货手续,采取强行提货方式,事后因各种原因未能补上手续,形成官司;
❖当事人各方沟通不足,合同约定有漏洞。
当时钢贸商通过伪造仓单和重复质押等不规范操作向银行融资之后,未将资金用于经营钢铁贸易,而是转向其他领域,部分钢贸商会通过过桥资金还贷。一旦银行出现缩贷,甚至紧急抽贷时,钢贸商便无法偿还过桥资金,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且重挫了钢材仓储企业信誉,给案发地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金融系统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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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业务的风险在哪里?
供应链金融模式以应收账款融资、库存融资以及预付款项融资三种模式为主,大宗供应链企业围绕大宗商品生产资料,通过直接提供金融类服务或者以垫付赊销经营贸易业务的间接方式,为制造商及贸易商客户提供端到端的一体化服务,将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嵌套在上游采购供应、中游生产加工、下游产成品分销的全链条中,包括大宗商品的原料采购、库存管理、物流交付等全环节。纵观贸易模式全程,理论上说集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信息流五流于一体,确保了业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全过程的可监控、可追溯。
但为何仍然频频爆雷呢?
1、缺乏去中心化监管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多年以来,逐渐推出了一套白名单的主流仓库,以保证仓储及交收的顺利完成。此类仓储公司在供应链金融中,帮助绝大多数金属现货交易高效完成,促进了市场流动性,但也存在巨大风险隐患——过度信任仓储公司。
由于仓储公司在融资业务中承担着确认货物的货权及实际占有的关键作用,大部分资方都会对仓储公司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比如必须为自营库或国企背景仓库等。货权的权属问题是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最为看重的部分,大宗商品现货贸易基于对仓储公司信用的倚重,尤其是自营库与国企背景的仓库,交易方普遍愿意认可其对货权归属认定。由于仓储公司每个月都有盘点单交给资方,融资方每个月都会给资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加上资方内部巡库人员的盘查,故认为从仓库管理到财务一起作假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但凡有一个环节不同意,就完不成造假。
但事实并非如此。
仓单“重复质押”或“一货多卖”根本原因是融资方与仓储公司沆瀣一气,重复开具仓单从不同的资方骗取巨额融资款。如若仓储公司有意对同一批货物违规签发多份仓单,资方无论是否进行现场盘库,均极难察觉货物的实际归属情况。尽管仓库现场存在库存物资,资方确认并管控过户、保管过程中的细节问题,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资方难以掌握质押物的详细情况,亦会造成质押货物监管不到位的风险。尤其是在异地仓单质押业务中,很容易发仓储公司重复签出仓单的情况,使得同一质押物被重复质押、擅自挪用或转移。
尽管部分公司建立起了信息化仓储数共享系统,但在交互分享、流程监控、信息整合等方面工作不到位,没能真正实现资方、融资方、仓储公司的信息共享和相互监督,缺乏去中心化的信息互动方式,使得仓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仓单潜在的问题,无法判断货物的真实货权归属。
在完整的业务环节中,名义上的现款现货实际上是异步发生的,叠加仓库采用的是人工操作的传统作业流程,仓储公司故意或无意的过错不可避免。因为缺乏对仓储公司的去中心化监管,资方之间信息互不相通,一旦仓库造假或发生失误,资方无法及时从同行或其他可靠渠道获得真实的信息,因此对仓储公司信用的倚重增加了现货货权转移的风险。
2、行业模式的不规范
仓单分为标准仓单质押和非标准仓单质押,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否为期货交割仓单。标准仓单采用记名模式,经过入库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和注册等环节,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有利于对质押物的处置。非标准仓单是由仓库或第三方物流提供的非期货交割用仓单,对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或物流公司资质要求很高。
目前我国流通的仓单形式具有较大的主观性,非标准仓单都由各家仓储公司自行设计,没有统一固定的格式及标准。目前我国仓储公司能达到规范化、网络化管理水平的并不多,更多仓储公司仍然采取人工监管的方式,管理工具、操作流程原始。
3、法律法规的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在我国的历史较短,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详细,缺少准确的法律依据,也使得仓单务的发展存在不少阻碍。
关于仓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仓单质押背书的风险。源于《票据法》与《合同法》、《担保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前者规定汇票必须背书才能生效,后两者规定仓单的设质无需背书。因此,在出现法律争议的时候,如果仓单缺少保管人的背书签名和盖章,则可能会导致仓单无效,给资方造成损失;
❖对仓储公司监管不力的风险。我国现行法律缺乏仓单对仓储公司是否具备效力的相关规定,若仓储公司与融资方串通,未经资方同意转移仓储货物或开具虚假仓单、重复仓单,会导致资方面临资金流失的风险。
我国与仓单融资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实践中对仓单认识不够全面,业务流程尚不规范,仓单质押业务中仓单分割、置换、补值及质押仓单转质等操作都很容易在法律上造成纠纷。
4、质押物的价值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中,并不是所有的仓储货物都可以作为仓单质押的质扣物。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方难以完全了解货物的详细情况,可能对质押物的价值判断失误,从而造成评估结果产生谬误,使质物价值低于贷款额度。盲目放贷后,若质押物价值大幅缩水,信贷将陷入恶性紧缩,从而带来损失。
5、货权转移非现实交付
在一般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此情形下几乎不可能一货多卖。
在大宗货物贸易中,运输费用占成本相当一部分,叠加融资和质押融资业务周期较长,只要仓储公司信誉较好,资方普遍不会选择更换仓储公司。名义上的货权转移,实质上只是指示交付,并非现实交付——由融资方发出货转指令,仓储公司再签出仓单。整个过程中,仓储公司掌握着全部纸面上的货权转移,货物没有物理上的移动,也没有出入库。在这种情况下,资方仅凭仓单进行放款很可能被恶意利用,因为物理上货物储存在仓库里,而实际上货权已经过多轮次的转移。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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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防范风险?
1、加强去中心化监管
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方对融资方及其质押物可能存在信息失真、信息滞后等问题,因此需要应加强资方与客户、仓储公司之间的信息化建设,以仓储公司为桥梁,搭建链接资方与融资方的服务平台,创建三个主体共享的信息数据库,做好资方与仓储公司的信息共享和交互,以强化内部管理流程。
创建以仓库为数据中心、同时支持资方、贷款企业、仓储公司三位一体的仓单质押业务管理系统,便于资方通过系统实时查询客户的质押物库存情况和效期情况,第一时间接收客户的贷款和出库申请并加以审批,通知仓库出货、处理质押物等。而融资方也可以在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出库、查询商品库存、查询贷款进度及审批结果等操作,不仅避免了系统之间的重复建设问题,而且有利于企业完善和更新内部信息系统,便于库存商品流通,达到资方、融资方以及仓储公司协同化信息化的目的。
对资方来说,建立同行之间的信息共享亦是去中心化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同行互通有无,可以有效降低仓单重复质押或一货多卖的可能性。
2、完善业务流程中的细节
资方应加强对融资方的背景调查,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如约偿还贷款的前提条件,对客户设置准入门槛,首先选择那些信用评级高、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保持长期业务往来的优质客户,以及在行业内具有良好信誉、规模宏大、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或保持长期往来的客户,对于存在不良信用纪录的企业,应杜绝与其合作。
资方与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时,需要确定该协议的法律条款己完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规定好仓储公司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
❖在仓储公司为仓单质押业务提供仓储、运输、保险等服务时,必须确保质押物在这个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一旦货物发生损毁,仓储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仓储公司需要担保所开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其虚开、误开仓单而导致的资方损失;仓储公司不得以企业未支付仓储服务费为由阻碍资方行使质押权;
❖明确质押物保险受益人为资方,如果仓储公司没有对质押物投保,一旦质押物遭受损毁或灭失,仓储公司需要赔偿资方质押权范围内的损失;
❖在清偿贷款前,未经资方同意,仓储公司不得擅自变动、转出质押物;
❖仓储公司为资方进行质押物评估、质押物质量检查、到期销售处理等服务,如果因质押物评估严重失误而导致资方遭受损失的,仓储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的约定是为了确保资方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质押权可以顺利行使以及保障资方的合法权益,如有必要,资方还可要求仓储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从而保证仓单质押的流程得到更有效和严密的监管。
资方巡库人员要认真审查质押物。在仓储现场的调查,不仅要确保质押物完好无损,还要检查与质押物相关的付款凭证、购货发票等以确认货物确实归贷款人所有,核实质押物品规、数量是否与仓单所列一致,保证所有手续完备;其次,为防止质押物灭失导致资方财产损失的风险,应要购买相应保险,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资方。
3、仓单质押相关法律问题的防范措施
确保转让的出质仓单具有出质人和保管人的背书。尽管我国法律对仓单的设质是否需要背书缺少明确的规定,但为了减少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资方应确保出质人和保管人己经同意且作了背书,确保该仓单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4、对质押物价值的合理评估
资方必须进行贷前的市场信息收集,掌握质押物的历史价格和市场信息,对质押物的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收集和维护,对各行各业的市场信息要有充足的认识,包括大宗商品价格变动趋势等。
资方应当充分了解宏观及微观经济信息,有助于在放贷时为质押商品的价值评估提供实质性的参考价值。在一段时期内密切关注质押物价值变化,并对质押物价格波动幅度和质量的稳定状况加以考察,对其设定价格风险点。资方要与仓储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信息交流,一旦质押物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下降至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时,资方应要求贷款企业追加保证金,若贷款企业拒绝追加保证金,资方可以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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